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8號
- 原告
- 蔡炎昇
- 被告
- 三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美雲
- 被告
- 元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