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8號
- 原告
- 為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