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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告
為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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