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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訴人
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芳
送達代收人
盧國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純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叁萬玖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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