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嘉鴻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錦章
- 上訴人
- 朱貴宏
- 被上訴人
- 翁誌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105年11月7日均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嘉鴻不動產有限公司、朱貴宏之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105年11月17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