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1號

上訴人
陳藤妹
被上訴人
寶捷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經宇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