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李光祥、周斌
- 當事人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國碩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國碩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斌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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