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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周斌

  • 當事人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國碩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祥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 林智瑋律師 被   告 國碩印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斌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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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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