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益宸實業有限公司、洪木川即翔輝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1號原 告 益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洪木川即翔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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