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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隆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長懋
送達代收人
蘇怡方
被上訴人
陳美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妙因105年訴字第163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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