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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告
張佳鴻
原告
張正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張艾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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