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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張佳鴻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原   告 張佳鴻 張正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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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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