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草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5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訴人占用面積為6.27㎡)之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094元,則本件上訴利益為395,599 元(計算式:63,094元/ ㎡×6.27㎡=395,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6,45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