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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勳

上列上訴人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弘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肆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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