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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1號

上訴人
原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4,9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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