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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上訴人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成誼
被上訴人
楊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而該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又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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