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4號
- 上訴人
- 美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成誼
- 被上訴人
- 楊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而該裁定業於106 年6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又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