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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連士綱葉靜芳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8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倍德惠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雯惠
被告
梁楊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倍德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倍德惠公司)偕
    被告陳雯惠、梁楊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800,000 元,收領放款時均訂立借據為據,雙方並約
    定借款期限自民國104 年7 月31日至107 年7 月31日止,利
    率係按月定儲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32機動計算(原告於
    起訴書以年利率百分之4.55計算利息,於105 年10月11日當
    庭稱係以機動計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被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並約定逾期在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又被告倍德
    惠公司於105 年3 月1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
    ,依兩造約定書第5 條第2 款所示,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置理,尚積欠原告本金1,294,117 元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借款本金1,294,117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借據、約定書
    、個別商議條款、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各1 份、增補
    借據2 紙、催告書6 紙等件為證;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而本件被
    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法自應視同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表:
┌─┬──────┬──────┬──────┬─────┬───────┬─────────┐
│編│借 款 金 額 │積 欠 金 額 │借 款 期 間 │利息起迄期│約  定  利  率│違      約      金│
│號│(新臺幣)  │(新臺幣)  │            │間        │              │                  │
├─┼──────┼──────┼──────┼─────┼───────┼─────────┤
│1 │1,800,000 元│1,294,117元 │104 年7 月31│自105 年3 │依原告公告月定│自105 年5 月1 日起│
│  │            │            │日至107 年7 │月31日起至│儲利率加碼年利│至同年10月31日止,│
│  │            │            │月31 日     │清償日止  │率3.32%計付(│按左列利率10%,自│
│  │            │            │            │          │目前合計年利率│同年11月1 日起至清│
│  │            │            │            │          │4.55%,嗣後機│償日止,按左列利率│
│  │            │            │            │          │動調整計息)  │20%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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