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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劉桀成即劉原銘

      陳彥宏

      楊昌舜

      葉文正

      王人瑞

      蔡長明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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