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1號
- 原 告
- 羅濟巧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游淑琄律師
- 被 告
- 京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時欣
- 被 告
- 陳薇安(原姓名:陳書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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