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1號
原   告
羅濟巧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京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時欣
被   告
陳薇安(原姓名:陳書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