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1號
- 原告
- 麗登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黃月卿
- 被告
-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惟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買賣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依買賣合約書第25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