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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1號

確認董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告
錢柏任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和包裝設計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係因身為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前段之規定應為法定清算人,為免除法定清算人之相關責任,而提起本件訴訟,核此乃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性質為投資公司所生之權利,自屬財產權範圍,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11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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