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陳映如、潘曉玫、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王崑驊
- 當事人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徐志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志強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償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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