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4號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告
冠恒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被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被保險人金和企業社、志松企業社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而涉訟,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冠恒工業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分別在新北市林口區及桃園市蘆竹區,原告主張共同侵權行為地則係在桃園市蘆竹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