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2號
- 原告
- 朱惟中
- 被告
- 悠克興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信興
- 被告
- 中聯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意敏
- 被告
- 國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經國
- 被告
- 周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合計新台幣3,000,000 元,依兩造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第11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借貸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