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7號
- 上訴人
- 陳佳均
- 被上訴人
- 鉅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鉅豐人力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沂吟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