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4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謀
- 被告
- 及昌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歐陽月桂
- 被告
- 袁明德
袁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06 年5 月15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暨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及裁定附表編號2 所載之原借(墊)款金額應為「2,400,000 元」,原民事判決及裁定誤載為「2,400,00元」,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更正後附表┌─┬──────┬───────┬──────┬───┬───────────────┬──────┐│編│債權本金(即│借(墊)款日及│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原借(墊)款││號│請求金額) │到期日(民國)│ │ ├───────┬───────┤金額 ││ │(新臺幣) │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6個月以上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1 │598,071元 │103年8月13日至│自105年9月5 │1.955%│自105年10月5日│自106年4月5日 │600,000元 ││ │ │106年2月13日 │日起至清償之│ │起至106年4月4 │起至清償之日止│ ││ │ │ │日止 │ │日止 │ │ │├─┼──────┼───────┼──────┼───┼───────┼───────┼──────┤│2 │2,392,282元 │103年8月13日至│自105年9月5 │1.955%│自105年10月5日│自106年4月5日 │2,400,000元 ││ │ │106年2月13日 │日起至清償之│ │起至106年4月4 │起至清償之日止│ ││ │ │ │日止 │ │日止 │ │ │├─┼──────┼───────┴──────┴───┴───────┴───────┴──────┤│合│ │ ││計│2,990,35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