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29號
- 原告
- 劉鈴惠
- 訴訟代理人
- 郭學廉律師
- 被告
-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 訴訟代理人
- 梁杰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依據其與被告所簽訂之佣金給付承諾書,請求被告履行該承諾書所約定之佣金報酬,因被告公司址設於臺北市,且上開承諾書並未約定合意管轄或佣金給付之履行地為本院,則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