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69號
- 原 告
-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仲國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英彥律師
- 被 告
-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新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