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 上訴人
- 陞陽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維剛
- 被上訴人
- 捷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加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34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 萬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