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 原告
- 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美雀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文律師
- 被告
- 瑋榤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諒
- 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捌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