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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告
千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雀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告
瑋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諒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捌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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