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太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閔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元宵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宏彬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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