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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
    楊閔傑、陳旭東

  • 原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太學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太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閔傑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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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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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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