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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太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閔傑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11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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