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高小培
- 原告許筑婷
- 被告旭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稱:呈澄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5號原 告 許筑婷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 被 告 旭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呈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小培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芊雅律師 邱冠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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