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5號
- 原告
- 許筑婷
- 訴訟代理人
- 詹基益律師
- 被告
- 旭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呈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小培
- 訴訟代理人
- 鍾凱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芊雅律師
邱冠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5號
邱冠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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