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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蕭福龍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上訴人
黃蔡秋霞
被上訴人
潘錦菊
被上訴人
陳植珊
被上訴人
金晟模型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楊玉瑀
被上訴人
蕭百汶

      廖阿緞

      游廷茂

      陳照鑫

      陳蔡麗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23,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8,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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