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楊千儀
- 當事人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0號原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林之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華 訴訟代理人 龔小平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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