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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上訴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上訴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157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9 月7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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