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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告
柯清才
被告
李明燦
被告
矽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軒志
被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在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一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二千一百元,尚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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