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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饒金鳳

  • 當事人
    禾佳企業社即梅雨涵匡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禾佳企業社即梅雨涵 被   告 匡蘭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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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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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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