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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告
張宇翎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被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梁瑜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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