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賀隆
- 被上訴人
- 張宇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