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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賀隆
被上訴人
張宇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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