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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吳記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拯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家哲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被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律師

      李昀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4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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