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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107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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