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如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展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107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貳仟參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