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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告
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郎
訴訟代理人
張伯儀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立涵律師
被告
真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丞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2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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