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告
睿大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施偉中
原告
施嘉鴻
原告
施依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被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股權轉讓協議書第拾貳條第三項約定:「如因本協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揭股權轉讓協議書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