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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楊鴻裕
被上訴人
穩仲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683,3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96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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