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被告
- 林恩添即駿億商行即駿億汽車商行
張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其餘裁判費66,33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