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君貴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德
- 被上訴人
- 銘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馨涵
- 訴訟代理人
- 廖明鏡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裁命上訴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裁定業於105 年9 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程序洵非適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