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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
君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德
被上訴人
銘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馨涵
訴訟代理人
廖明鏡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裁命上訴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裁定業於105 年9 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程序洵非適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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