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雯
- 被告
- 福榮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規定,未依約給付價款,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上開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台北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