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潮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智園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明煌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