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資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