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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告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被告
蔡振江即新盟汽車工場
被告
詠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宗崎
法定代理人
蔡澤清
法定代理人
楊瑞興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告
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
被告
江燦輝
被告
江永富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被告
江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提出被告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合法選舉被告江永富擔任會長之文件(即依照規約須由七大房推舉各房兩位委員代表,再由委員代表開會選舉會長),如無法提出,請於七日內具狀聲請選任被告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擔任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名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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