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 原告
-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欽
- 訴訟代理人
- 周威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憲律師
- 被告
- 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
- 被告
- 兼特別代理 江永富
- 被告
- 人
- 被告
- 江燦輝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江肇欽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劉紀寬律師
- 被告
- 江明通
- 被告
- 蔡振江即新盟汽車工場
- 被告
- 楊瑞興
- 被告
- 詠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宗崎
- 被告
- 蔡澤清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特別代理人江燦輝、被告江永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特別代理人江永富、被告江燦輝」。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折除」之記載,應更正為「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