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潘菊君、尹靖梅
- 當事人天維開發有限公司、雄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9號原 告 天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菊君 訴訟代理人 周彥中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雄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靖梅 訴訟代理人 楊川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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